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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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5號聲請人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資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依法應共同分擔父母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人之父乙○○、母甲○○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交通費、機車修繕費、醫療費及扶養費等支出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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