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59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7萬3,574元,應徵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