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中心)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5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