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信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信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信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
0年1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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