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許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旭汶 、 陳縈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