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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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毒抗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О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六四五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一月六日高所坤戒勒字第六一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將被告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於法無違,抗告人具狀空言不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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