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水│有六││苗│7│苗│││苗│││││土│期月││栗│9│栗│3││栗│3││3││保│徒│7│地│偵1│地│訴6│6│地│訴6│1│執4││持│刑││檢│4│院│2││院│2││1││法│││署│││││││││├──┼───┼────┼──┼─────┼─┼───┼────┼─┼───┼────┼───┤│水│有七││苗│9│台│7││最│0││││土│期月││栗│4│中│上5││高│台2││9││保│徒│12│地│偵8│高│8│1│法│4││執2││持│刑││檢│2│分│訴1││院│上7││1││法│││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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