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О號C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沈揚仁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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