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299號聲請人 黃雅堂 相對人 蔣馥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就附表之請求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829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請求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09年7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TH0000000002109年7月16日100,000元100,000元未載TH0000000003109年9月23日270,000元270,000元未載TH0000000004109年9月23日20,000元14,000元未載TH0000000005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06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07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08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09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0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1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2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3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4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5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6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7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8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19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20109年9月23日20,000元20,000元未載TH0000000021109年9月23日10,000元10,000元未載TH0000000022109年9月23日200,000元200,000元未載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