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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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武祥
歐福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