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馬湘珉 被告 石文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