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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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張中乙 被告 沈室志
陳庭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鄭凱元
柯淑君
鄭弘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任品叡 律師被告 陳建澄
蘇芳儀
陳柏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 律師被告唐○哲(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唐○卿(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六時。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16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