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0年台覆字第6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八號聲請覆審人 詹元德 原名 詹仕桂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八日決定(九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詹元德(下稱聲請人)主張其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具保停止羈押止,共受羈押一百四十七日。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其無罪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規定,請准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之賠償。原決定機關以:聲請人確有前開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之情形,固經原決定機關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妨害性自主案件全卷核閱無訛,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按於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雖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則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指其行為違反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或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而言。經查依據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於案發當時係有配偶之人且為計程車司機,參以聲請人之供述及告訴人A女、B女(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聲請人於清晨時分駕駛營業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與重陽路口好樂迪KTV搭載素昧平生且飲酒後之告訴人,竟將彼等○○○區○○街○○○○○號雅格汽車旅館,三人共處一室,以手指插入告訴人之陰道並與之口交,核其行為顯非社會通常道德觀念所能接受,業已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依上說明,聲請人請求冤獄賠償,不應准許,因而決定駁回聲請人之賠償請求,經核於法無違。按有配偶而與人通姦,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既有處罰之明文,自與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及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有違。聲請人係有配偶之人,卻闢室與告訴人發生性交行為,原決定因認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無何違誤。至聲請人有無前科、是否凖時應訊、家境如何,以及告訴人之指訴有無瑕疵,則無解於聲請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麗女法官沈方維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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