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請人耶莉亞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銘鴻 相對人 黃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發票地為台東縣○○鄉○○村○○路竹林巷2之2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到期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1│99年7月2日│20,000元│99年8月1日│99年8月1日│CH116766│黃明珠簽發│├──┼───────────┼─────────┼────────┼───────────┼────────┼─────┤│02│99年7月2日│20,000元│99年9月1日│99年9月1日│CH116767│黃明珠簽發│├──┼───────────┼─────────┼────────┼───────────┼────────┼─────┤│03│99年7月2日│20,000元│99年10月1日│99年10月1日│CH116768│黃明珠簽發│├──┼───────────┼─────────┼────────┼───────────┼────────┼─────┤│04│99年7月2日│20,000元│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CH116769│黃明珠簽發│├──┼───────────┼─────────┼────────┼───────────┼────────┼─────┤│05│99年7月2日│30,000元│99年12月1日│99年12月1日│CH116770│黃明珠簽發│└──┴───────────┴─────────┴────────┴───────────┴────────┴─────┘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