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姵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姵蓁於民國110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335,356元正未給付,其中328,452元為本金;6,11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姵蓁於民國110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900,438元正未給付,其中883,165元為本金;16,57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5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8452元陳姵蓁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83165元陳姵蓁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