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61號聲請人磐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廷振 代理人 趙子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鍾尚勲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1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08年11月15日未記載3,950,000元AC000000002108年11月15日3,950,000元AC000000003108年11月15日3,950,000元AC000000004108年11月15日3,950,00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