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板小字第2698號           號
原   告 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十七號
被   告 丁○○
            三樓之
被   告 甲○○
            十三樓
被   告 己○○
            樓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25日下午2時31分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崇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