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板小字第2698號 號
原 告 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十七號
被 告 丁○○
三樓之
被 告 甲○○
十三樓
被 告 己○○
樓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25日下午2時31分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