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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