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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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陳雅苓
被 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80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