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經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九三○○○八五八七號函及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