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恐嚇部分之犯行,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等涉犯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