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甲○○被告台新銀行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計算,即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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