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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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乙○○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4,225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審救字第10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