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IENHAI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IENH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TIENHAI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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