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宏偉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二、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㈠、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㈡、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461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記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Static-99
and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A女。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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