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黃芬萍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被告 王信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