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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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林陳國豪 (即 林家璿 )被告 黃啟明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 伊索 討之債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萬6622元,惟原告僅承認其中15萬3906元之債務,其餘部分被告之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萬2716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