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告 詹登翔
詹婷 惟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詹峻杰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