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