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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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宋和芳 被告 盧雪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雪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雪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