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英達 ○段00巷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2月3日邀約鄭英
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於97年2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95年6月7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