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士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6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7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前係男女朋友,甲○○與乙○○分手後心生不滿,竟為下列犯行:
(一)甲○○明知臉書社群網站,係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竟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基於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及恐嚇之犯意,接續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予乙○○,表示欲散布乙○○身體隱私部位或性愛過程之影像加害乙○○名譽之意。並利用電腦設備或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張貼有乙○○照片之「AvaChan」臉書頁面後,意圖散布於眾,張貼影像模糊之男女性交照片於動態消息上,於同日3時19分許、3時24分許、3時27分許、3時31分許、3時32分許、3時38分許、4時2分許,於該臉書帳號之動態消息上張貼「屏東歐悅跟老公爽」、「固定砲友,都衛生,不然老公會生病」、「當然新男友要定啊,舊的在家乖不用定了沒路用」、「好愛老公噢2016,失算,以為可以玩老公感情好久」、「發誓不會死人的啦2015/05/28(起訴書誤載為2015/05/08,應予更正)怎能沒偷吃,餓死了怎辦都(起訴書誤載為怎,應予更正)辦我真神湖弄皇后」、「我一直在高雄...有男人花開心」、「老公真壞,知道我偷吃沒說害我說那摩多,00000000」等文字內容,足以毀損乙○○之名譽,並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甲○○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5年6月17日,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簡訊予乙○○(附表二編號1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表示加害乙○○生命、身體之意,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審易卷第19至2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25頁、第64至65頁、偵卷第8至9頁),並有臉書及訊息畫面截圖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6至18頁、第39至4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而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查本件被告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張貼、刊登如事實一、(一)所示之文字,且其內容客觀上均足使一般閱覽之不特定大眾,就所指涉特定之具體事實有所誤認,並對告訴人個人之人格、名譽產生負面評價,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且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故均應構成加重誹謗之構成要件。
(二)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而言,且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或付諸行動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達到心生畏懼之程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為判斷基準,行為人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他人,致該他人客觀上足以陷於危險不安之狀態,並已達危害他人自由安全之程度,即得以該罪名相繩。查被告傳送附表一所示簡訊表示欲散布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或性愛過程之影像,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被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簡訊,內容提及「閒閒我就去吃砂鍋魚頭」(表示要去告訴人家中找告訴人之意)、「就是要(你)不得好死」、「準備好看你被殺小!」等語,衡諸社會常情,其行為確實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可認屬惡害之通知,而告訴人確實因此心生畏懼(見偵卷第9頁),堪認被告言詞確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是被告前開言詞自屬恐嚇無疑。
(三)核被告就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就事實一、(二)所示之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為,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就事實一、(一),先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及多次將上述內容文字發布於臉書之網際網路上之舉,各係於密接時間,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一罪。起訴書雖漏載「好愛老公噢2016,失算,以為可以玩老公感情好久」、「我一直在高雄...有男人花開心」、「老公真壞,知道我偷吃沒說害我說那摩多,00000000」等語,然此部分與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其他誹謗之文字間,既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又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另被告就事實一、(二),即傳送如附表二編號2至4恐嚇訊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散布文字誹謗罪(1罪)、恐嚇罪(1罪),行為互異,犯意各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未能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之金錢債務與感情問題,竟以上開言詞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畏懼,又恣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網站上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濫用其言論自由權,且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告訴人表示不願意與被告和解(見審易卷第20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不好(見審易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罪時間多集中在105年4月至同年6月間,犯罪手法雷同,侵害不同種法益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另起訴書雖認被告另傳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涉犯恐嚇罪嫌等語,然細譯附表二編號1部分所示之內容,僅意指:告訴人會盡全力保護自被告處取得之股票而已,尚非暗示要使告訴人剩半條命,是以,未見有何將加惡害之旨,且衡諸常情,一般人聽聞上揭內容亦不會因此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尚難就被告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遽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告訴人指訴「AvaChen」且貼有告訴人大頭照的臉書網站,係被告冒名申設,惟此部分關涉被告是否另涉犯偽造文書罪,然與業經起訴部分非裁判上一罪,且檢察官未據起訴,本院自不得審理。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05年4月27日│乙○○小姐你破壞婚姻就算了,還不曾家姐弟的關係│││1時45分│不過他們姐弟終究還是姐弟有天一樣會好的,你下地││││獄吧│├──┼──────┼────────────────────────┤│2│105年4月27日│你還有十多片的影集影片你要嗎.我拷貝一份給你│││1時49分││└──┴──────┴────────────────────────┘附表二
┌──┬──────┬────────────────────────┐│編號│時間│張貼內容│├──┼──────┼────────────────────────┤│1│105年6月17日│就算我說不要拿不回來你一定也會被剩半條命好好保護│││2時46分│論你搶來的股票,你沒有照著天理你這是一個可以爽││││就爽的人不一定要知道嗎我很後悔跟你有一點點的認││││識一路走來你自己想一想你多蠢你這是一個莊慧的人││││記得阿最後會白忙一場什麼都不是而且度日如其唲中││││校的那一個只是其中│├──┼──────┼────────────────────────┤│2│105年6月17日│我要把騙小騙鼻還有很長還有超級掰還給你妳接受為什│││時53分│麼不接受要接受不要不要你好嗎你知道你有幫你你知││││道吧有報應嗎你可能會知道因為你只是想要做愛閒閒││││我就去吃砂鍋魚頭和這個賤人怎樣做才能怎樣畫質搖擺││││什麼樣你還是一個人還是跟你棒長到時的最後一天我││││還要看了我一直看得怎麼樣幹你娘雞掰│├──┼──────┼────────────────────────┤│3│105年6月17日│去年7月拿了什麼東西被這輩子不可能原諒我用命跟你│││3時5分│賠用盡所有錢財就是要不得好死不得妳不要笑我是認真││││的│├──┼──────┼────────────────────────┤│4│105年6月17日│這樣的女子你還要參與真的我的股票是屬於我的老婆│││3時9分│你是什麼東西我咧幹你娘機耖機如果你覺得你很閒動用││││你所有的關係來聽看看你心臟我老婆的東西讓全世界││││都知道你這個心讚別人老婆東西的高貴的女人我要睡了││││英盃實在也很懶得跟你講但是想到我就去找你但是找││││你不是自己一個人.背都會準備好看你被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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