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林鷹汝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被告 王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即確認普通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設定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觀諸本件原告之請求,其上開訴訟標的間具有互相競合之關係,則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費用應以訴訟標的中價額最高者為斷,即請求確認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