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永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永裕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39號判決後,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該判決業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判決確定。被告遲至114年6月10日始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上訴,此有被告所遞書狀上所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收狀章在卷為憑,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