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永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永裕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39號判決後,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該判決業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判決確定。被告遲至114年6月10日始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上訴,此有被告所遞書狀上所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收狀章在卷為憑,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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