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定國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莊啟村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定國、莊啟村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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