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繼鳳選任辯護人簡汝誼律師
詹仕沂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