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彥榕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518號),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予辯論終結,玆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