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70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現金卡領用注意事項暨申請書、動
用/繳款記錄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透支動用/收回記
錄查詢及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