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