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張晛瀚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被告 吳郡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7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為10000分之232,系爭建物應有部分為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801,21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價值: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800元×559平方公尺×232/10000)+(22,800元×422平方公尺×232/10000)=518,9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282,300元,合計801,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