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許庭維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致承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3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7,197,5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3,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