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李秉鈞 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林竫亞
吳美枝 邱正雄 賴宥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6.42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500元,是上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416,930元(計算式為:66,50066.42=4,416,930),而原告就上揭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9402分之300,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40,936元(計算式為4,416,930300/9402=140,93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