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沈天順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理人 李步雲 上列異議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2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債權逾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之利息部分應予剔除。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4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權逾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之利息部分應予剔除。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6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債權逾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之利息部分應予剔除。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7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權、小額信貸債權逾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之利息部分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之計算均已逾五年,時效應已消滅,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戽岌酗H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具狀撤回對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同意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縮減後陳報金額,則本件債權表所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因異議人撤回異議而告確定;本院另將依照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正金額,合先敘明。
?佸鰫?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債權部分: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8日具狀陳報異議人曾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完成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消滅時效雖即因而中斷,但其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裁判參照)。然?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票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之執行名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而於96年9月19日執行完畢,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即106年12月19日)之前5年內未再有任何中斷時效之證明,故?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2月20日前之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
?岋鰫髂p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債權部分: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9日具狀陳報異議人於聲請更生時(即106年8月8日)所提債權人清冊,已將其債權額列入,可視為對債務之承認而中斷時效等語,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於101年12月20日前有中斷時效之證明,故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2月20日前之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
?卍鰫顙}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債權部分: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7年3月29日具狀陳報異議人曾於104年6月30日起至106年6月28日止,均持續給付新臺幣5,000元等語,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受讓自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2月1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票字第11145號民事裁定之執行名義,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即106年12月19日)之前5年內未再有任何中斷時效之證明,故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2月20日前之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
??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債權部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219號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並於98年1月13日取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8226號債權憑證,遲至
106年9月14日始再對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於106年9月28日執行完畢,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2月20日前之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對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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