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許淨媛
陳冠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計算所受訴訟利益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036,208元,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顏督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