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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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戴子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3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晨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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