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黃炎峰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炎火黃志賢黃玉英黃玉鳳黃玉枝黃玉釵黃永宏黃淑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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