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黃炎峰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炎火 、 黃志賢 、 黃玉英 、 黃玉鳳 、 黃玉枝 、 黃玉釵 、 黃永宏 、 黃淑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