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 何宜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仲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宗興印刷材料企業社台中市霧峯農會信用│101年5月31日│27,090元│AA0000000│││││部│││││├──┼─────────┼─────────┼──────┼──────┼──────┼──┤│002│ 賴木池 │台中市霧峯農會信用│101年3月31日│13,200元│AA0000000│││││部│││││├──┼─────────┼─────────┼──────┼──────┼──────┼──┤│003│林滄得│台中市大里區農會信│101年5月31日│1,575元│AC0000000│││││用部│││││├──┼─────────┼─────────┼──────┼──────┼──────┼──┤│004│普林特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1年6月5日│55,146元│CR0000000││││公司│里分行│││││├──┼─────────┼─────────┼──────┼──────┼──────┼──┤│005│暉盤上光廠│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4月10日│21,700元│AF0000000│││││行│││││├──┼─────────┼─────────┼──────┼──────┼──────┼──┤│006│創藝特殊印刷廠台灣銀行健行分行│101年4月5日│6,800元│AG0000000││├──┼─────────┼─────────┼──────┼──────┼──────┼──┤│007│ 廖本義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1年3月10日│64,980元│LB0000000│││││社松竹分社│││││├──┼─────────┼─────────┼──────┼──────┼──────┼──┤│008│台灣松谷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大雅分行│101年6月7日│15,162元│AD0000000││││限公司 劉明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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