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40號抗告人冠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台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湖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及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為該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明異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抗字第240號裁定後,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丙○○變更為丁○○,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7月10日核准登記之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件可稽。茲經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明承受訴訟,丁○○應即與抗告人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簡清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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