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台北市○○段○○段○○○○號部分:該部分面積124平方公尺,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66,000元計算,其價值為20,584,000元。
二、台北市○○段○○段218建號(門牌號碼:中華路2段75巷1弄17號)部分: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96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示,該部分課稅現值為619,700元(計算式:21,400元+598,300元)。
三、前揭共計21,203,700元,而原告共有部分為1/3,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