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重利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傳拘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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